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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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桂政发[2005]18号),2005年5月20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桂粮发[2005]36号),2005年6月20日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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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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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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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四条“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第五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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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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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具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并具有合法的资信证明;
2、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
4、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份、温度等指标的仪器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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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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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2、材料受理并进行初审;3、检验检测仪器、计量秤、储粮安全设施审查;4、由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5、审批科室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6、部门主管负责人对审批科室审核意见进行审核;7、根据审批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办理相关手续;8、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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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需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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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1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4、合法资信证明(1份);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1份);6、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1份);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重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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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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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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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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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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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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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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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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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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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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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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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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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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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科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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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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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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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柱志、周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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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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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73-5813092 地址:桂林市骖鸾路23号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二楼),办公时间: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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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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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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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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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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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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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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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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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280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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