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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粮食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桂林市临桂新区西城中路69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2824581

监督电话

07732823282

12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修订,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13

实施对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修订,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16

行使内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修订,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

时限

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第七条  企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审批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由实地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粮食收购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桂林市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粮食收购是指什么?

是指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购买粮食的活动。向粮食经纪人购买粮食视同收购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

2. 粮食收购资格是否只在本区域有效?

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

3.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收费?

不收费。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审核申请者是否拥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拥有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填写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粮食收购资格审批档案;加强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其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务会研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调控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调控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各环节有关人员

5.现场审核环节:现场审核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现场核查工作人员

附件: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批表(空白)

4.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批表(示范文本)

5.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书样本(图片)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支付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包括所有者权益余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余额,金融机构开具的存款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或者委托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七条

复印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七条

 

复印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附件3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表(空白)

20   年第    号桂XXXXXXXXXX号

申请者名称

 

申请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

经办人意见:

 

 

 

 

(签字)20    年   月   日

经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20    年   月   日

经办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20    年   月   日

(注:此表受理单位留存)

附件4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表(示范文本)

20 17年第 1号桂0010001号

申请者名称

XX粮油购销公司

申请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

经办人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关于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具备的条件,书面材料完整,拟同意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签字)20    年   月   日

经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20    年   月   日

经办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20    年   月   日

(注:此表受理单位留存)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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