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二)实施主体:365体育博彩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四条,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具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并具有合法的资信证明。
2、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
4、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份、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五、实施对象及范围
(一)实施对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
(二)实施范围:市辖区内
六、申请材料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印鉴)。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合法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检化验人员资格证书,或与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委托检测协议。
7、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七、办结时限
1、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2、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符合条件予以办理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
办证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17(二楼C区)),邮编541100
十一、办理时间
每周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30分至16:30分
十二、办事程序
1、 行政受理。粮食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资格时,统一到政务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对条件不符合的当场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填写《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承办人对申请者的场地、检验检测仪器、计量秤、储粮安全设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3、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
4、审批科室负责人审查。
5、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批。
6、经办人制作《粮食收购许可证》。
7、通知申请人。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填写《行政许可办结通知书》。
十三、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3)2824581
(二)投诉电话(0773)2823282
2014年4月10日
附:1、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桂林市粮食收购许可审批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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