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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其它行政权力):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

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粮食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8

联办机构

无。

9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2826119

监督电话

0773—2836174

10

设定依据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11

实施对象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

12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

13

权限划分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属库委托非直属库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应当与其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明确出库义务和责任。《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样本的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14

行使内容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15

通办范围

无。

16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无。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17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18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19

结果名称

无。

20

运行系统

无。

21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对象。合理安排出库库点。及时将政策性粮食出库计划分解下发至企业,及时准确公布销售标的。

2.检查责任:分配出库监管任务,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和经常性巡查制度。

3处理上报责任:本辖区粮食出库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投诉、纠纷受理责任:及时受理投诉、做好各种商务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22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

2.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

3.出库监管员不履行职责、协调督促不力,或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案件的;

4.因其他原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出库纠纷的。

23

备注

 

附件: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流程图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监管准备风险:1.未按相关程序确定检查对象;2.对群众举报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

1.制订工作计划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对于举报案件严格按信访规定进行办理。

经办人员;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

 

监管实施风险: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2.玩忽职守,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3.泄露监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利用监管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严格执行监管程序和监管纪律;

2.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

3.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经办人员;监管组组长;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

 

监管处理风险:1.行政处理无依据;2.法律法规运用错误;3.对监管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监管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而未予采纳;5.处理决定中未告知对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

1.依据违法事实,严格细化监管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

2.集体讨论,严格审批制度;

3.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制度和审理复核制度。

经办人员;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

 

执行风险:1.未履行处理决定送达程序;2.监管对象对已作出处理决定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未予跟踪监督。

1.严格执行送达程序;

2.加强对监管对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情况跟踪督促

3.对监管对象进行回访,对监管结果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经办人员;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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