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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解读

  2016年12月6日,365体育博彩、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林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桂林分行联合发布了《桂林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市粮〔2016〕54号)。《桂林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共分五章十九条,《桂林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加强桂林市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桂林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市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以下简称桂林市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桂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市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含)以上的新粮(新粮指当年生产的粮食,当年生产的粮食未收获的可以是上一年生产的粮食;食用油和成品粮分别指入库前3个月内和半个月内加工生产)替换库存粮食。 

第三条 桂林市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桂林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桂林市储备粮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桂林市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品质发生变化不宜存储或达到规定储存年限的储备粮应进行轮换。对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存储企业应当报告桂林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及时申请轮换。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各粮食品种正常储存年限规定(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稻谷2-3年,玉米2年,小麦3-4年,食用油2年。对储存条件好,保管技术高,品质变化慢的储备粮,可依据品质指标酌情延长储存时间。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桂林市储备粮轮出,质量品质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内的桂林市储备粮轮出,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品质鉴定。轮出的粮油不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轮换管理方式与制度 

第六条 桂林市储备粮轮换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计划轮换管理方式。轮换出入库计划由桂林市有关部门统一下达,轮换盈亏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主要指应急成品粮油)。在桂林市核定的承储规模内,在品种不变、储存地点不变、库存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按相关规定自主开展轮换。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采取动态轮换管理方式的储备粮油,视轮换企业自有资金参与情况,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并按贷款机构管理要求,用于弥补轮换亏损所造成的占用贷款。 

第七条 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桂林市储备粮轮出,可以采用公开竞价交易、定向交易、包干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每年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轮换建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桂林分行等部门商定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组织销售出库。因特殊情况需要可调整年度轮换计划。 

  第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的桂林市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根据品质、储存年限和市场情况自行安排轮换。承储企业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仓号)轮换,应提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轮换架空量不得超过本企业承储规模的10%,库存常量要保持承储规模的90%以上。应急成品粮每年全部轮换不得少于6次,应急成品食用油不得少于4次。轮换工作可常年进行,可采用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轮换费用包干,盈亏自负。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量轮出或延期轮回,应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超过规定储存年限未轮换的扣减轮换费用补贴。 

第十条 桂林市储备粮轮入,可以从自治区直补订单粮中申请留用,也可以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或从市场采购。 

  

 

第三章 轮换程序和确认 

 

第十一条 需要轮换的桂林市储备粮,除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外,承储企业每批次轮出前都必须书面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轮换。未经审批备案进行轮换的,视同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十二条 桂林市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在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并接受其信贷监管和实行专款专用。保管期限内的粮油储备贷款如需展期,要符合农发行总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轮换桂林市储备粮,除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外,承储企业在轮换入库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要将轮入情况及质检情况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备情况进行验收确认。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轮换桂林市储备粮,要建立健全轮换台帐,保存粮食购销合同、出入库凭证等有关轮换资料、信息,以备核查,并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确保“三员对口”。 

第十五条 桂林市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批准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确认。造成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批准和书面报备擅自轮换桂林市储备粮的; 

(二) 未按规定对储备粮进行检化验的; 

(三) 轮入的粮食的质量达不到储备粮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四) 未经批准超期或超量架空储备粮的; 

(五) 擅自更换桂林市储备粮品种的; 

(六) 未及时轮换造成桂林市储备粮损失的; 

(七) 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八) 挤占挪用桂林市储备粮采购、轮换、销售资金的; 

(九) 不及时不如实填报桂林市储备粮轮换等统计数据的; 

(十) 其他违反桂林市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365体育博彩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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