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如何落实?
1. 由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市、区)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的实际种粮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别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于夏粮入库前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应在500公斤以上,对一些有订单计划的村屯单户售粮数量不足500公斤的,允许周边户联合推选一户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售粮计划,并在售粮计划上明确各单户售粮数量,一般每个联合户不宜超过10 户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
2. 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1式3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委会自留1份,送粮食收购企业1份,送财政所1份。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送本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
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统一印制,手册中载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承包田地亩数、实际种植面积、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
4.各订单县(市、区)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收购计划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各订单县(市、区)在计划分解到户时,考虑到农户售粮时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本县(市、区)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余缺调剂。
5.订单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指定1-2 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主体进行粮食收购,非指定企业辖区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可由指定企业委托当地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收购。
(五)、储备粮订单粮食如何收购?
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收购,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凡非农户本人持证来交售储备粮订单粮食的,必须要有委托的农户在其本人的《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上签字或盖章说明其自愿委托村委、村民小组或粮食经纪人代为售粮。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认真验明《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没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或超过其计划售粮数量的,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也不能发放直接补贴款。考虑到农户售粮时难于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在不突破本乡(镇)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可与其他农户少送部分进行调剂(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不超过3%,最多不超过6%),即在不突破本乡(镇)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按上述控制比例内予以收购。如有超出订单收购计划收购的部分,由当地自行解决收购及补贴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另行负担。
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直补资金的如何下拨和兑现?
1.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70%逐级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再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所属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按月拨付。
2.直补资金的兑现。应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财政所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具体办法:由订单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已落实到户的粮食收购计划(《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及农户实际交售的订单粮食数量及售粮农户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于农户售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提供的每一农户售粮数量、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及售粮农户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应兑付给售粮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补兑付给农户。